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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一男子判刑:因变卖房产拒不还款

发布时间: 2018-07-04 17:08:32

来源: 人民法院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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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变卖房产后,将所得款项用于日常开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近日,被告人李某被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3年7月,雨山区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季某一次性支付冯某100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季某分文未付,冯某于2014年1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手案件后,多次去季某所在地进行查找,均未发现其行踪。季某经常更换手机号码,规避法院执行。债权人冯某通过其他方式与季某取得联系,告知季某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季某更是避而不见。

2016年3月,季某将其名下位于马鞍山市当涂县某小区一套房产以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并将房屋内的空调、家电等不作价交予吴某,所得45万元除归还银行房贷外,剩余10万余元被季某用于日常花销。

法院将季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乘高铁、飞机和其他高消费,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今年1月26日,季某在芜湖市镜湖区一家快捷酒店办理入住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5月15日,雨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季某与冯某私交较好,实际只欠冯某30万余元,季某是为早日归还银行房屋贷款,才出售名下房产,并非为了逃避法院判决的给付义务。

法院查明,生效民事判决已载明季某应支付冯某100万元及逾期利息,实际欠款30万余元仅系季某自述,无相关证据证实。

季某与债权人的私交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且季某出卖名下房产后,除归还银行房屋贷款,尚剩余10万余元,被其用于日常花销,并将该房屋内相关附属物不作价交予买方,存在主观故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t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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